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恶劣天气个人出行不便保险条款(2016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组成,以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的投保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保障内容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区域因天气恶劣,天气指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标准,被保险人因出行不便而支出额外费用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五条 本保险对因人工降雨、气象武器等非自然情形导致的天气指数标识发生变化造成的被保险人出行不便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各项规定和条款履行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请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条 被保险人无需提出索赔申请,当理赔条件触发后,赔款将自动支付至被保险人的账户。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退保。
释义
第十四条 天气指标:本合同涉及的天气指标数据以中国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观测数据为依据。